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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纠纷律师:离职另起炉灶,虚假宣传边界


做餐饮的都懂,人员流动从来不是新鲜事。一个厨师长、一个店长,在店里干上三五年,手艺练出来了,供应链摸熟了,熟客的脸也认得七七八八了,想出去自己撑一摊,这太正常了。人往高处走,谁也拦不住,也不该拦。但真正的问题从来不在“走不走”这个动作上,而在“怎么走”——走的时候带了什么走,到了新地方又对外说了什么。这个分寸拿捏不好,正常的商业竞争跟不正当竞争之间那道界线,一脚就跨过去了。

 

这两年我手头好几个餐饮案子,情节出奇地一致。离职员工在离老店不远的地方另起炉灶,装修看着眼熟,菜单结构大同小异,宣传文案里还夹着“原班人马”“传承升级”“原团队倾力打造”这类字眼。老店这边呢,一边眼见着老客被慢慢分流,一边在网上刷到消费者评论——“原来那家搬到这儿来了?”“这是老店开的分店吗?”那种滋味,当老板的人最能体会。可真要打起官司来,事情远远不是一句“他抄我”就能说清楚的。

 

这里有一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例,我反复研读过很多次,觉得特别能说明问题。

 

案子的一方是A公司,2020年初在广州开了家泰式大排档,走的是泰国街头风,慢慢在本地攒了些口碑,也上过当地平台的东南亚菜好评榜。2021年5月,一个叫陈某的人入职了A公司,干了六个月,离职。不到三个月,陈某就跟B公司合作,在附近开了家新店,店名跟A公司一模一样,内部装饰、菜式、餐具高度接近。更要命的是,B公司在某平台上的店铺简介里写了这么一句话:“广州某某大排档创始人与泰国总厨及其团队重新创立。”老店的消费者刷到这家新店,评论区立刻乱了。有人写“传闻中不开分店的某某大排档居然也有分店了”,有人写“这家无论装修还是味道都不如某地那家,也不知道是不是分店”。误解不是可能发生,而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A公司当然不干了,一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B公司和陈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仿冒混淆,陈某构成虚假宣传,判赔五十万。双方都不服,上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在认定上做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调整——在我看来,这个调整恰恰是整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法院认为,A公司虽然经营了一段时间,也有一定的宣传投入,但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店铺使用的服务装潢等标识已经达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有一定影响”这个门槛。因此,B公司的装修、菜式、餐具尽管相似,但仿冒混淆这条不成立,这条路没走通。

 

但法院同时认定,B公司和陈某实施了一系列主观恶意明显、针对性极强的系统性虚假宣传——从线上平台的店铺说明、头像设置,到线下门店的整体氛围,再到发布含有A公司元素的宣传视频却挂上自家链接,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目的只有一个:让消费者误以为B公司就是A公司的分店。二审维持了五十万的赔偿判决。

 

这个判决的思路特别值得琢磨。它实际是在讲,离职创业模仿老店的装修风格,只要没够到“有一定影响”那根线,可能真的不构成仿冒混淆。可一旦你在宣传上动了歪脑筋,用文字、图片、视频去刻意引导消费者往错误方向联想,那就是结结实实地踩进了虚假宣传的禁区。法院不看你单句话有没有毛病,而看你整套动作连起来,在普通消费者脑子里画了一幅什么样的画。

 

我拿这个案子在内部做过模拟,问自己:如果我是A公司的代理律师,怎么打?

很多被侵权餐饮老板来找我的时候,本能反应就是“他抄我装修”“他抄我菜单”,恨不得从仿冒混淆这个方向一口气打到底。但广州这个案子很清楚地告诉我们,“有一定影响”的举证门槛不低,尤其对那些经营三五年、宣传主要靠本地口碑和平台推广的餐饮品牌来说,跨过去并不容易。与其在仿冒混淆上死磕,我更愿意从一开始就把主攻方向钉在虚假宣传上。

 

打法上,我不会把精力花在逐字逐句去抠对方哪句话说得不准确上,而是要把他线上线下所有宣传动作整合成一个整体来呈现。店名、文案、配图、平台介绍、消费者评论——这些东西单独拎出来,每一样对方都可能找到辩解的角度,但拼在一起之后呢?一个普通消费者看完这些,脑海里形成的那幅完整画像是:“这就是原来那家店的升级版”。这个整体效果才是最致命的。我会通过证据组织让法庭看清楚,这不是零星的、偶发的措辞不当,而是一场有步骤、有预谋的系统性误导。消费者的评论截图、平台的商户信息页、团购页面的宣传语,每一条都是证明误导效果确实发生了的实锤。这类证据做得越细致,法官的内心确信就越坚定。

 

那把座位换一下呢?如果我是被告律师,辩护空间又在哪里?

我会从虚假宣传和客观陈述之间的边界做文章。举个例子,“原团队重新创立”这句话——如果确实有一部分老员工跟着陈某出来了,那这个表述在事实层面就不算凭空捏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虚构事实、引人误解的宣传,但不等于禁止经营者对自己的真实从业履历做合理展示。我要向法庭论证的核心观点是: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淆,这个结果不能百分之百地和“我方存在恶意误导”画等号。市场的认知偏差,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另一个破局点在因果链上。原告提交的那些消费者评论,有没有办法证明每一句都是因为我方宣传导致误认的?有没有可能,部分消费者本来就不怎么在乎品牌归属,只是随手做个比较?如果能在侵权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找到一个松动之处,赔偿金额就有往下调的谈判空间。当然我不回避这个方向的难度——法官在这个案子里已经明确形成了“系统性虚假宣传”的判断,但作为被告律师,该争的地方必须争,这是职业本分。

 

再往深里说一层,离职员工另起炉灶这件事,除了虚假宣传,还有一个高频雷区经常被忽略,就是竞业限制。这块的误区之多,值得单独展开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去年判了一个案子,我印象很深。一家主营邮政类产品直播的公司,运营人员张某在职期间签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之后,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张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自己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搭了直播间,用类似的话术和运营模式卖同类邮政产品。公司多次沟通无果,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张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直播运营这个岗位接触的是直播话术、投流技巧、客户偏好、直播间运营模式等新型商业秘密,这些不是公开领域的一般技能,最终判了张某支付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但这不是故事的全部。同一个法律制度下,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结局。

 

江苏南京江宁区法院有一个入库参考案例。一个冷菜厨师在职期间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去了另一家餐饮公司。老东家起诉,要求他返还社保补贴、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法院驳回,理由简明扼要: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个普通冷菜厨师,日常工作就是切菜、摆盘、调汁,这些属于公共领域的一般技能,不掌握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人员。就算签了协议,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界限就非常清楚了。很多餐饮老板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觉得只要让员工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人跑了就不能再干这行。远不是这么回事。如果你想用竞业限制约束一个厨师长或者店长,你得能同时证明两件事:第一,他真的接触并掌握了你的核心商业秘密,比如独家配方、供应商底价、直营大客户名单;第二,你真的按月足额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光有协议不给钱,或者协议写得太宽泛连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都说不清楚,到了法庭上基本就是一张废纸。

 

我还代理过一个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原告是本地一家老字号火锅品牌。我们的应诉策略没走什么花哨的路子,就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入手:原告主张的所谓“独家配方”,实质上是几种常用香料的常规配比,在业内属于公开领域的技术手段,根本不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我方当事人的核心技术是自主独立研发的,与原告的技术路径完全不同。庭审中我们申请了行业专家出庭,把两种技术的差异向法庭做了清晰的呈现。最终这个案子原告撤诉了。这也印证了一件事:不管你是坐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上,把法律概念厘清、把证据做扎实,永远是制胜的根本。

 

写了这么多,我其实一直想讲透一个观点:法律的边界之下,还有一层更根本的东西,叫商业伦理。竞业限制也好、虚假宣传也好、商标侵权也好,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说到底是为商业底线在兜底。但一个餐饮品牌能不能真的立起来、走得远,靠的是经营者自己心里的那根线,划在哪里。

 

这些年在实务里,我见过不少离职创业的年轻人,带走的是手艺、经验和一腔热爱,开的新店跟老店风格迥异,全凭自己的本事站住了脚。这样的人,走到哪里都硬气。也见过另一种离职员工,带走的是处心积虑截取来的一段商业履历,靠几句似是而非的话术去蹭老店多年攒下的口碑。短时间内或许能拉来一批好奇的顾客,但餐饮这件事,终究要回到菜品本身,回到服务本身。没有哪家店能靠讲一个别人的故事撑过三年。

 

这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不是说教,更不是站在哪个道德高地上指指点点。只是这些年经手的案子多了,见过太多原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之后,总觉得有些话还是应该讲在前头。不管你是正准备放手一搏的餐饮创业者,还是被前员工伤了心血的老餐饮人,法律这条线先看清楚,心里那杆秤先校准,总能少走一些弯路。真要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也希望你是带着清醒的认知和扎实的证据坐在那里,而不是带着满腔的愤怒和一叠模糊的聊天截图。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