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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居间服务有名无实,被告成功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做律师这些年,形形色色的合同纠纷见过不少,但这个案子,我一直记得很清楚。

客户姓李,经营一家科技公司,手头有个新能源项目急着找钱。经朋友牵线,他接触了一家融资服务公司。对方办公地点设在CBD甲级写字楼,会议室墙上挂满了和各种名流合影,聊起投行、基金如数家珍。几轮接触下来,老李信了,签下一份《融资服务合同》,痛快付了笔数额不小的前期费用。合同约定,融资落地后还要再支付一笔居间报酬,金额不小。

 

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

 

对方偶尔发来几份投资机构名单,约过两三次咖啡,见的都是些做不了主的投资经理。老李催得紧了,对方永远是那句“正在推进,需要时间”。项目最终因为资金迟迟到不了位,黄了。老李还没从损失里缓过神来,法院传票先到了——那家融资服务公司把他告了,要求支付剩余全部居间报酬,外加一笔违约金。理由很直白:服务我们已经提供了,是你自己没抓住机会。

 

老李找到我的时候,状态很差。他把合同摊在桌上,反复问一句话:“白纸黑字签了的,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我把合同和对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清单”仔细过了一遍。看完之后,心里大致有了数。我告诉他,这个案子不是没得打,而是很有得打。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合同怎么写的,而在于他们到底做了什么。

 

接下来的工作重心,放在了还原事实上。

 

合同里白纸黑字承诺的是“精准对接不少于五家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机构”。我们逐条核对了对方声称的“服务成果”。所谓的对接记录,不过是几封群发的项目介绍邮件,收件方是否阅读都无从考证。那几次见面,没有任何一家机构出具过投资意向书,甚至连一份最基础的尽职调查清单都没启动过。我们顺着这条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几家被“对接”的投资机构回函内容高度一致:要么对项目毫无印象,要么明确表示那只是非正式闲聊,远谈不上融资接洽。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居间服务的边界在哪里。

 

庭审中,对方律师反复强调一个观点:居间服务是过程性义务,只要付出了劳动,不管融资成不成,报酬都该付。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我向法庭阐明了一个基本逻辑:融资居间不是信息服务,而是撮合服务。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需要把信息传递出去,后者必须实质性地推动交易双方坐到谈判桌前。用个通俗的比方,房产中介不能只是给你一张小区分布图就伸手要中介费,他得带你实地看房、帮你谈价格、协助办手续。融资居间同理。客户需要的不是一份投资机构黄页,而是一座能让他和资本方进行严肃商业谈判的桥梁。对方提供的服务,连桥墩都没打下。

 

这个观点法庭采纳了。判决书里有段论述我印象很深,大意是: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应当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对合同的最终订立起到了实质性推动作用。本案中,服务方提供的内容流于形式,缺乏真正的撮合行为,未能履行居间人的核心义务,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果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对方承担。

这个案子后来我偶尔会想起来。它说明一个道理:合同纠纷不能只看纸面。一份措辞再漂亮的合同,也架不住履约行为经不起检验。对于那些试图用信息差和合同陷阱做无本生意的做法,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不保护。

 

关键词‌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律师; ‌居间服务有名无实; ‌

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居间报酬追索; ‌被告代理胜诉; ‌

居间人义务认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