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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股权纠纷律师:涉外合资僵局化解路径


涉外合资酒店的僵局,是我执业生涯中处理过最棘手的一类纠纷。它和普通的国内股东纠纷完全是两个量级的命题。国内股东打架,说到底不过是一个“分家”的问题,大不了起诉解散、清算走人。但一旦涉及外方,法律适用、文化隔阂、品牌标准、跨境执行,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没有一个是可以快刀斩乱麻的。很多时候,委托人找上门的时候,双方已经打了不止一场官司,信任早已归零,剩下的只有相互消耗。

 

有两桩近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典型案例的案子,虽然不直接涉及酒店行业,但其中关于合资僵局的处理逻辑,放在酒店领域几乎可以一对一平移。我反复研读过这两个案例,也一直在想,如果当时我是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师,我会怎么打。

 

一、两个案例揭示的僵局本质‌

第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一,涉及一家韩国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双方早期是典型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叉持股、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蜜月期里一切顺遂,但经营理念出现分歧之后,局势急转直下。各方分别在中韩两国启动了委托经营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返还纠纷等多起诉讼和仲裁。简单说,一套合资架构上同时生长出七八个相互牵连的案件,任何一方都难以全身而退。

 

这个局面,在酒店行业太常见了。我处理过不止一起类似纠纷:外方出品牌和管理标准,中方出物业和资金。合作前三年一切体面,等到酒店盈利稳定之后,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常见的情形是,外方通过管理合同中看似中性的“采购标准”条款,将酒店布草、食材、管理系统全部导入其关联供应商网络,价格比市场均价高出不少。中方想引入竞争性供应商,外方以“维护品牌一致性”为由断然拒绝,并反过来指控中方干预管理、构成违约。这一来一往之间,双方的律师函、仲裁通知、诉讼材料就开始频繁往来,和韩国案里中韩两地各起炉灶的局面如出一辙。

 

第二个案例更值得细说。2024年,温州法院办结了一起杰某公司诉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原告是一家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后来通过跨境转换到荷兰登记并在美国上市。被告是温州本土的龙头企业。案子本身看起来很简单——外方要求查账。但承办法官的判断力让我印象深刻。他并没有把目光局限在知情权三个字上,而是一眼看穿了背后的真实图景:知情权诉讼只是冰山一角,水面之下是整个合资公司的治理僵局。

 

如果法院仅仅就知情权作出一纸判决,外方拿到账本之后,几乎可以确定会继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然后是公司解散清算,链条会越拉越长。而这家合资公司当时有一千多名员工,一旦进入解散程序,后果不只是两家股东输赢的问题。法院的思路很清晰——不能只审这一个案子。他们用了十余次线上线下调解,从背靠背到面对面,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了一揽子方案:外方保留合资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百分之四十五作价五千七百五十万元转让给中方,同步修订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有一个细节特别打动我。外方股东在修订合资合同时,主动把未来争议解决方式从原约定的外国仲裁机构改成温州法院管辖。这不是律师能劝出来的,它需要当事人发自内心地信任这套司法体系。而信任的基础,恰恰是法院在每一个程序节点上展现出的专业性——包括最初在受理案件之前,法院以复制封存的方式对公司财务资料实施行为保全,既保护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经营。这种拿捏分寸的能力,是化解僵局的第一块基石。

 

二、假设我来代理:辩护与反制的拆解‌

回到韩国健康产业集团那个案子。假设我是中方股东的代理律师,对方已经在韩国提起出资返还仲裁,我绝不会在中国被动地逐项应诉。

 

我的第一步,是坐下来把所有筹码摆到桌面上做全局评估。韩方手里的牌:品牌授权、管理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条款、境外仲裁的管辖便利;中方手里的牌: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地资源网络、以及韩方在华整体投资布局不会轻易舍弃的考量。只有把双方全部的底牌摸清楚,才能谈策略。

 

第二步,我不会在对方的战场上打对方选的仗。所以我会在国内同步启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这里的关键选择是:不以股东身份起诉,而是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起诉对方派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其在合作期间的某些商业决策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选择这个案由是有深意的。股东代表诉讼天然带有“股东内斗”的色彩,法官审起来会很谨慎。而以公司名义起诉高管,案由本身就在传递一个信号:我不是在跟你打股东之间的恩怨,而是在追究你作为管理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法律定性的主动权完全不同。

 

与此同时,我会在策略层面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证框架。这个视角在酒店行业涉外纠纷中极为好用,但被很多同行忽略了。当外方利用章程中的管理权条款,系统性地将合资公司利润通过关联采购向外输送时,这不仅仅是违反合资合同的违约行为。更深一层看,这是在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截取原本属于合资公司的独立商业机会。我会在谈判或诉讼文书中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实质上是对合资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一旦把问题放到这个层面来定性,对方要面对的就不只是一份败诉判决,而是整个商业行为被置于市场公平秩序审视之下的局面。这种定性压力,往往比违约金条款更能撬动谈判空间。

 

第三步,诉讼打的是筹码,谈判才是终局。我会在诉讼推进到关键节点——比如证据交换完成、或者行为保全裁定落地之后——主动向对方释放和解信号。这里要特别说明,主动提议和解绝不是示弱。恰恰相反,这需要让对方看清楚一笔账:继续打下去的成本有多高。中韩两地诉讼的时间消耗、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难、品牌声誉在诉讼期间的持续折损、以及这场混战对双方未来在华业务布局的长期影响。当对手算清这笔账,谈判的动力就自然产生了。

 

三、化解僵局的三条核心路径‌

从这些年的实战体悟和前述典型案例的启示中,我梳理出三条反复验证过的方法,供同行和有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参考。

 

第一条路径:尽早完成法律定性的“开题”。很多纠纷恶化,是因为定性太晚了。当矛盾还停留在口头抱怨阶段,律师就应该介入,用一份论证严密的律师函,为对方的行为作出精准的法律定性。比如,明确指出其行为不仅违反合资合同的具体条款,实质上已构成利用优势地位截取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形下可能触发职务侵占等刑事法律红线。这一步的目的不是吓唬人,而是从一开始就建立法律威慑的高地,让对方在动手之前掂量后果。

 

第二条路径:灵活运用诉讼组合拳。不要在对方设定的战场上被动应战。除了前面提到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针对具体关联交易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也是有效的切入点。在这些诉讼中融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论证,能够打破合同相对性的束缚,把对公司内部商业伦理的审视,放到市场公平秩序这个更大的背景下去展开。诉讼策略的本质不是“以多取胜”,而是“以巧破局”。

 

第三条路径:始终记得重构商业条款才是终点。法庭上的交锋,最终都是为了在谈判桌上达成一个新的平衡。僵局的化解,往往不是靠一份胜诉判决收场,而是体现为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或者管理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修订。在谈判收购价格时,一份扎实的“僵局导致市场声誉贬损和客户流失评估报告”,比任何法律条文都更有说服力。温州法院那个案子的精髓也在这里:他们从头到尾追求的不是判决一个知情权的结果,而是推动双方重建一整套可持续的商业安排。

 

说到底,涉外合资酒店的僵局,本质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信任崩塌之后的秩序重建问题。法律条文给不了信任,胜诉判决也给不了。真正难的地方,是如何把双方从法庭的对抗逻辑中拽出来,重新放回谈判的逻辑里去。这需要的不是一个律师的诉讼技巧,而是对商业利益的洞察力、对人性底色的理解力,以及在恰当的时机做恰当动作的判断力。让对手清醒地认识到,摆在他面前的从来不是输掉一场官司的风险,而是整个商业布局因不当行为而全盘折损的可能性——只有到了这一步,僵局才算真正出现了松动的裂缝。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