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虚假承诺在先,以缔约过失为由解约免赔案
一、案件摘要
本案委托人系一名初入行业的网络主播,与某MCN机构签订为期三年的独家经纪合同后,发现机构在签约前承诺的专业运营团队、流量扶持计划等核心合作条件均未兑现,账号运营陷入停滞,个人声誉亦受到负面影响。委托人提出解约后,该机构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向其主张巨额赔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MCN机构在缔约阶段以虚假承诺诱使主播签订合同,主播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无责解约。经过充分论证与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机构构成缔约过失,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驳回其全部违约金诉求,委托人实现零赔付解约。
二、争议焦点
本案从合同文本角度审视,对委托人极为不利。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系机构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违约金计算的条款约定明确,且委托人单方停止直播的行为在形式上已构成违约。若沿袭常规思路,以对方履行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我方将面临举证困难、法律依据薄弱的被动局面。
真正的争议焦点并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是非对错,而应追溯至合同订立之前:机构方在缔约阶段所作的一系列承诺,究竟是正常的商业洽谈,还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合同订立的正当性基础。
三、代理思路
面对这一困局,我方选择跳出合同条款本身的攻防框架,将案件的突破口前移至缔约阶段。核心策略可概括为:不主张对方违约,而主张对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构成缔约过失。
这一策略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认为,机构方在缔约阶段夸大履约能力、虚构核心资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情况,且该虚假情况直接影响了委托人作出签约的意思表示。合同订立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受到根本性动摇,委托人不仅有权主张解约,更不应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
四、代理意见
庭审中,我方围绕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其一,锁定虚假承诺的事实。 我方并未将论证局限于合同条款本身,而是向法庭系统性地提交了签约前双方沟通的完整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会议纪要等。这些证据清晰呈现了机构方如何将“专业团队配备”“高额流量投放”等内容作为确定性承诺反复陈述。我方将其与签约后机构实际投入的后台数据、工作人员资质证明进行逐一比对,二者之间的巨大反差,直观揭示了其承诺的虚假性质。
其二,构建信赖利益与因果关系的论证链条。 我方强调,委托人作为一个具备理性判断能力的个体,正是基于对机构专业能力与资源承诺的信赖,才放弃了其他发展机会,选择与之建立独家合作关系。这一信赖具有合理性,且与签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我方同时提交了其他平台此前向委托人发出的合作邀请,以证明其机会成本的真实存在。
其三,精准援引法律依据。 我方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内涵,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更贯穿于缔约磋商的全过程。机构方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得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应对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承担违约金责任。
五、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MCN机构在缔约过程中的虚假承诺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信赖利益。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驳回机构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全部反诉请求。委托人不仅成功解除合同,更实现了零赔付的理想结果。
六、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为处理MCN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虚假承诺诱使主播签约的纠纷,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
长期以来,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多集中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认定,往往因口头承诺难以举证而陷入被动。本案的突破之处在于,将法律审视的目光投向了合同签订之前的缔约行为,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挑战了合同订立的正当性。这一策略的成功运用,打破了唯合同条款论的思维惯性,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统领地位。
契约自由并非毫无边界,诚实信用是贯穿缔约与履约全过程的生命线。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诱使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反而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胜诉,正是这一法律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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