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连环追偿破局,三被告互相推诿终被判连带赔偿
去年入秋那阵子,老周找到我。他坐在会议室的椅子上,把一份皱巴巴的运输合同摊在桌上,手有点抖。他开着一家电子设备厂,规模不大,但经营得扎实。出事的那单生意,是给西北一家科研单位送一台定制的环境试验箱,货值将近两百万。因为是精密仪器,老周不敢马虎,特意找了家号称专做贵重物品运输的A物流公司,运费没还价,图的就是个稳妥。
A物流收了全程运费,转头就把单子转给了B货运部。B货运部又临时雇了辆个体司机老陈的车。就是这辆挂靠在C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拉着那台宝贝仪器上了路。车走到秦岭那段盘山道,出事了。司机老陈说,是为了躲一个突然蹿出来的什么东西,方向打猛了,车厢侧倾,仪器在里面狠狠撞了一下。等到了目的地,收货方开箱一看,核心部件变形,设备基本报废。
老周当时就急了。他头一个找A物流,A物流的回复很干脆:“车不是我们的,司机也不是我们的,你找实际承运人去。”找到B货运部,对方更利索:“我就是帮忙联系个车,出了事你得找车主。”再找到司机老陈和挂靠的C公司,那边开始倒苦水,说跑一趟才挣几千块运费,两百万的货损,拿什么赔。
一圈转下来,老周手里攥着跟A物流签的运输合同,面对的是四个互相踢皮球的主儿。他找到我的时候,这事儿已经在几个部门之间转了好几手,一点进展都没有。
刚接这个案子,我没急着立案。这种连环转包的运输纠纷,最怕的就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掉进“谁撞的车谁赔”那个坑里。一旦被定性成单纯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就成了实际侵权人——也就是司机老陈,而他名下能执行的财产,几乎为零。真要这么打,老周就算赢了官司,拿到的也是一张白条。
我花了两天工夫,把老周手里那几页纸——运输合同、托运单、A物流出具的运单,还有他跟A物流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全摊在桌上,一条一条地过。有几个地方让我心里有了数。头一个,A物流跟老周签合同,用的是自家的格式合同,落款盖的是A物流的公章,从头到尾没提过会转包这茬。第二个,A物流的业务员在微信里跟老周拍过胸脯,说“我们的车”、“我们的司机”、“全程我们自己操作”,这些话白纸黑字躺在聊天记录里。第三个,运单上的运费是市场正常价,甚至还略高一点,不是那种低价揽货再转包赚差价的路数。
这三个点,让我把突破口想清楚了。这个案子的命门,不在后面那串转包链条上,而在最源头的A物流身上。它的行为,是典型的“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说白了,老周是冲着对A物流的信任才把货交给它的,A物流连个招呼都没打就转包出去,这本身就违约了。一旦构成违约,它就得为整个运输过程兜底,包括实际承运人出的岔子。
策略定下来,第二步是怎么告。我决定把A物流、B货运部、司机老陈、C运输公司,四家一块儿列为被告。当时有同行觉得我这是在“撒大网”,容易把焦点搞散了。但我心里清楚,这不是撒网,是要织一张让他们谁也跑不掉的法网。
告A物流,依据的是运输合同本身的违约责任。告B货运部、老陈和C公司,依据的是共同侵权。我的逻辑链条是这样串起来的:A物流违约转包;B货运部作为专业货运代理,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找了个资质不全的个体车;老陈作为实际承运人,驾驶操作不当,直接导致货损;C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允许老陈以它的名义跑运输,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四家,在各自环节上都有过错,这些过错搅在一起,共同造成了老周将近两百万的损失。他们之间不是“要么你赔要么我赔”的选择关系,而是“你们一个都别想跑”的共同责任关系。
开庭那天,场面一度挺热闹。A物流的律师翻来覆去就一句话:自己只是“代为办理”,不是实际承运人,货损发生在实际运输环节,跟自己没关系。B货运部说自己纯属帮忙,是好意施惠。老陈和C公司则咬死说,他们只跟B货运部有合同关系,跟老周和A物流没有直接关系,老周告不着他们。
这些说辞我事先都琢磨过。当A物流的律师反复拿“实际承运人”说事的时候,我向法庭指出,根据《民法典》关于转委托的规定,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老周从来没同意过转包,A物流作为合同相对方,它的责任边界不因为转包就切断了。同时,我当庭出示了那份微信聊天记录。当A物流的业务员信誓旦旦说“我们的车、我们的司机”的时候,这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方的明确承诺,事后转包,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违反。
针对后面三家,我重点讲了一个观点:在货物运输的多层转委托链条里,各环节主体如果都有过错,而且这些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那就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了。
经过三次开庭、两次质证,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书的核心认定意见,跟我方的代理意见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老周与A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A物流公司擅自将运输业务转委托,存在明显违约。B货运部作为专业机构,在选任实际承运人时存在过失。老陈驾驶操作不当,是货损的直接原因。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鉴定费、因延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等,合计一百七十六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老周在我办公室坐了很久。他说,这一年多,他几乎跑断了腿,受够了推诿和冷脸,甚至一度觉得这笔钱怕是回不来了。他反复摸着那份判决书,说这不仅仅是钱的事,是讨回了一个理。
这个案子过去有段日子了,我时不时还会想起来。它让我印象深,不是因为赔偿金额有多高,而是它把运输合同纠纷里最常见也最难缠的“连环转包”问题,做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梳理。
对货主来说,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是:签合同的时候,一定得把承运人的身份搞清楚。如果对方是实际承运人,那最好;如果对方只是货运代理或者物流公司,那就得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白——允不允许转包,转包要经过什么程序,未经同意转包要担什么责任。老周这个案子能赢,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那份没写转包条款的合同,和那几句“我们的车”的承诺。要是没有这些,案子会难打得多。
对物流公司来说,这个案子是一记警钟。转包在行业里很常见,但常见不等于没风险。一旦你用自己的名义签了全程运输合同,收了全程运费,那在货主眼里,你就是承运人,你就得对全程负责。想靠一纸转包协议把自己的责任甩出去,在法律上往往走不通。你转包出去的只是运输这个“活儿”,转包不出去的是合同相对性这个“责”。
这个案子也让我再次体会到,做诉讼律师,有时候跟下棋差不多。你不能只看眼前这一步,对方走一步你应一步,那样永远被动。你得想三步、五步,把对方所有可能的退路都算到,然后提前堵死。当我把这四家一起告上法庭的时候,我要的就不是他们互相推、法庭慢慢厘清责任,我要的就是他们谁也跑不掉,责任在他们之间是连带的,对内怎么分是他们的事,对外,他们必须一起对老周负责。这种策略,对付这种“连环套”式的纠纷,往往能出奇效。
案子结了,日子还得过。老周的厂子保住了,那笔赔款帮他撑过了最难的那段。前阵子他给我打电话,说厂里新添了设备,让我有空去坐坐。我想,这大概就是干这行,最让人觉得踏实的地方。
关键词
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货损索赔律师; 连带责任;
连环转包; 合同相对性; 共同侵权;
物流纠纷律师; 转委托纠纷; 实际承运人;
货运代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