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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律师:国际供应合同法律适用难点


先讲个去年办过的案子。一家希腊船东通过新加坡经纪人在中国舟山加油,供油合同是英文的,里面有个简短条款写着“适用英国法”。后来因为油品质量争议,船东在伦敦提起仲裁,我方代理的是国内供油企业。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陷入被动——合同适用英国法,意味着我们要去理解英国法下关于货物品质的默示条款、禁反言规则,以及一系列跟中国法完全不同的证据开示程序。光是搞清楚这些规则,就多花了几十万律师费。最后虽然和解了,但过程极其煎熬。

 

这个案子折射出一个普遍问题:在国际船舶物料供应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往往被当作格式条款随手一写,很少有人真正意识到它意味着什么。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2024年,香港一家公司与山东某企业签了新能源汽车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里写了“适用国际法”这么一句话。预付款打过去了,交货期到了,车一辆没见着。案子诉到滕州法院,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什么叫“适用国际法”?世界上不存在一部叫“国际法”的成文法典。这种约定等于什么都没约定。法院最终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内地,适用中国法作出裁判。这个案子虽然标的不是船舶物料,但它揭示的问题跟我们的领域高度重叠——法律适用条款写不好,等于给纠纷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从我经手的案件来看,法律适用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意思自治的边界问题。表面上看,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合同,但实践中远不是这么简单。船舶物料供应有个特殊性——它经常发生在港口国境内,涉及港口国的强制规定。比如中国的燃油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海关监管规定,这些都属于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范。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但供油是在中国港口完成的,涉及含硫量超标的问题。对方律师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新加坡标准来判断是否违约,我们则提出中国作为履行地的强制性环保标准必须适用。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不能通过法律选择条款规避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个层面是合同履行地法的最密切联系适用。很多供应合同根本没有法律适用条款,或者条款写得太模糊。这时候就需要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但“最密切联系”这四个字说起来简单,具体怎么判断争议很大。供应行为发生地、付款地、供应商所在地、船旗国、船东所在地,到底哪个因素权重更高?我个人的经验是,法院和仲裁庭通常会优先考虑供应行为发生地和供应商所在地,因为物料供应的核心义务是在供油港完成的,供应商的主要经营场所也通常在那里。但这个判断不是绝对的,我见过不止一个案子因为付款地和船东所在地在同一个国家,而被认定与该国有更密切联系。

 

第三个层面是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交织适用。船舶物料供应不像货物买卖那样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它更多是依靠各国的国内法。但问题在于,供应合同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比如一艘利比里亚船籍的船舶,在巴拿马加油,供应商是新加坡公司,合同在香港签署。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国家的法律跟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我处理过的一个案子就涉及四个法域,光是确定准据法就花了将近一年时间,期间双方各自聘请了不同法域的专家证人出具法律意见,成本高得惊人。

 

聊完这些理论层面的东西,我想结合两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具体谈谈如果我是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师,会怎么打这场仗。

 

第一个案例是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金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青岛某航运有限公司”案。这个案子触及了船舶物料供应合同里一个基础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合同相对人的识别。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家供油企业给一艘船加了油,但事后船东不认账,说合同不是跟我签的,是跟另一家水产公司签的。供油方手里没有直接跟船东签的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报价、询价、订单发送,全是那家水产公司跟船东在沟通。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太常见了,很多供油业务都是通过中间人撮合的,电话里说好就干了,等要钱的时候才发现连合同相对方是谁都说不清楚。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中供油方的代理律师,我的核心策略会围绕《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来展开。具体怎么操作?

第一步,穷尽一切手段把证据链补全。这个案子中,供油方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邮件、合同履行完毕后水产公司与船东之间的催款往来邮件、律师函,还有水产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这些材料必须能清晰地指向一个事实:水产公司是代表供油方签的合同。

 

第二步,重点论证三个关键节点:

一是船东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正的供油方是谁——如果船东收到的发票是供油方开的、油品质量证书上写的是供油方的名字,这些都能作为辅助证据;

二是船东把油款付给了谁——本案中船东付过部分款项,收款账户正是供油方的,这一点对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非常有杀伤力;

三是事后催款时各方的态度——水产公司催款时有没有明确披露委托关系,船东当时有没有提出异议。这个案子最终法院认定供油方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船东主张油款,说明这套打法在司法实践中是走得通的。

 

第二个案例是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燃油质量争议案,案号是(2009)大海商初字第xx号。这个案子涉及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供油方提供的燃油到底合不合格,以及燃油质量问题是不是导致船舶主机故障的原因。案情是,一艘渔船加了燃料油之后在海上航行时主机出现故障,船东认为是油的问题,供油方则认为是你船上的净化系统没做好。双方各自委托了鉴定机构,出来的结论还不一样——船东委托的检测中心说油里杂质超标,理论上会影响主机运行;供油方委托的监督检验所则说只有倾点不合格,不会影响主机正常工作。更关键的是,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是:使用重油的船舶必须有分离和净化系统,如果这个系统正常工作,即使油里有些杂质也能被除掉,不会导致主机故障。换句话说,主机出问题,很可能是船东自己没装分油机或者分油机没用好。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中供油方的代理律师,我的辩护策略会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死磕技术标准。船舶燃油供应合同里往往对油品技术指标的约定非常模糊,有些甚至只写个“4号燃料油”就完事了。我会首先主张,判断油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合同没约定的,才考虑行业惯例或者国家标准。如果船东拿不出合同里明确约定的技术指标,他单方面委托的检测结论的证明力就要大打折扣。

第二层,切断因果关系。这是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攻防点。即使退一步承认油里确实有些杂质,我也要证明这些杂质跟主机故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人的意见就是我最有力的武器——重油系统本身就需要配套的净化和加热设备,这是航运业的基本常识。船东如果没装分油机,或者分油机维护不当,那主机被杂质堵塞的责任就不该由供油方来背。

第三层,质疑对方证据的可采性。这个案子里双方都拿出了鉴定报告,但结论相互矛盾。我会重点攻击对方鉴定机构的资质、取样程序的规范性、检材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比如,油样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取的?取完之后有没有妥善封存?送到检测机构之前有没有被污染或者调换的可能?这些程序上的瑕疵往往能从根本上动摇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这个案子最终法院认定燃油本身不会造成主机故障,故障原因在于船东的净化系统有问题,供油方只需返还油款,不承担主机故障的赔偿责任。这个结果对供油方来说,已经是很理想的结局了。

 

除了这些主要难点,还有一些更细微但同样致命的问题。比如时效问题。不同国家对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差异很大,中国是三年,英国是六年,有些国家只有一年。我见过不止一个案子因为当事人不了解适用法律的时效规定而丧失胜诉权。再比如利息计算标准,有些国家允许约定较高的逾期利率,有些国家则有严格的上限规定。这些细节在签订合同时很少被关注,但到了纠纷发生时,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从我这些年的实务经验来看,要处理好国际供应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几个方面值得特别留意。

 

合同起草阶段就要把法律适用条款当作核心条款来对待。不要随便写个“适用英国法”就完事,更不要写“适用国际法”这种根本不存在的概念。要真正理解所选择的法律对合同权利义务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果对某个国家的法律不熟悉,最好在签约前咨询当地律师。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省几千块的咨询费,最后在纠纷中多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案例。

 

要充分考虑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特别是涉及环保、安全、海关等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就被排除适用。在起草合同时就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

 

要重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是紧密关联的。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在哪个国家进行,这些都会影响准据法的确定和适用。我个人的建议是,如果可能的话,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域作为争议解决地,这样至少在程序上不会太被动。

 

写了这么多,其实想表达的核心意思很简单:法律适用不是技术问题,是战略问题。它决定了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框架,决定了纠纷发生时的攻防态势,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因为法律适用条款考虑不周而付出惨重代价的案例,也见过不少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当而占据主动的案例。

 

关键词

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律师; ‌国际供应合同; ‌法律适用; 

海事海商律师; ‌供油合同纠纷; ‌合同相对人识别; ‌

最密切联系原则; ‌燃油质量争议; ‌委托人介入权; ‌

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