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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爆雷后,出借人向实际用款人追偿的连带责任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浪潮退却后的这些年,我经手了大量因P2P平台爆雷引发的诉讼。这类案件往往一地鸡毛,出借人面对失联的平台束手无策,而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却常常隐身于复杂的合同关系之后。能否直接向最终用款的企业或个人追偿,成为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点。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正是我们代理出借人,成功“穿透”平台外壳,让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典型一战。

 

一、 案件背景:雷声滚滚后的绝境与转机

2018年,我的当事人林女士通过当时颇具规模的“惠融财富”平台,出借了80万元。借款项目描述清晰,是为某建材公司的“经营周转”提供资金。所有协议均在线上完成,林女士的合同对手方是平台,而平台则另行与那家建材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

 

起初半年的利息支付还算准时,给林女士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然而,同年年底,平台的兑付开始延迟,客服电话逐渐无人接听,直到APP彻底无法打开。一夜之间,平台爆雷的消息传来,实际控制人不知所踪。

 

与大多数出借人一样,林女士第一时间选择了报案。但刑事案件流程漫长,资产处置遥遥无期,她感到绝望。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与其他难友交流时得知,有些借款项目中的公司是真实存在的。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她查询了本案的借款方“某建材公司”,发现这家公司不仅工商登记状态正常,甚至还在承接工程。这让她看到了民事追索的可能性,于是带着厚厚一摞材料找到了我们。

 

二、 破局关键:从资金流向与事实履行中寻找突破口

初步分析案情,挑战是显而易见的。表面上看,林女士的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她和P2P平台之间。平台一直以“信息中介”自居,这仿佛是一道天然的防火墙,将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隔开。如果拘泥于合同文本,诉讼几乎注定陷入僵局。

 

我们决定换一个思路:不看平台说了什么,而看资金和事实做了什么。经过梳理,几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

资金路径清晰可循:通过银行流水发现,林女士的出借款项并未进入任何第三方托管账户,而是在进入平台控制的账户后,几乎在同一日即全额转入了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账户,备注明确为“借款”。

 

平台角色实质是通道:虽然合同分开签署,但林女士在APP上确认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与平台和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完全一致。平台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独立的信用评估或风险增信,其作用更像是一个简单的资金传输通道,而非独立的中介服务方。

 

用款方知情并直接履行: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是,在平台爆雷前,每期利息并非由平台支付,而是由建材公司或其关联账户直接支付到林女士的银行账户。这一行为强有力地证明,建材公司明确知晓具体的出借人,并以实际行动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已超越了简单的“信息中介”模式。平台与建材公司共同导演了这场借贷交易:平台负责汇集资金和包装项目,建材公司负责接收资金并承诺回报。二者分工合作,共同促成了林女士与建材公司之间事实上的借贷合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网络借贷平台实质性地参与了借贷关系的设立,其法律地位可能发生转化。在本案中,平台与用款公司构成了共同行为体,应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平台主体已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共同行为人及资金最终受益方的建材公司,其还款责任无从逃避。

 

三、 庭审较量:围绕“共同行为”与“不当得利”的激烈辩论

确立了“连带责任”的诉讼策略后,我们准备了双线论证方案: 核心主张:平台与建材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型共同经营关系,共同向出借人募集资金,二者行为密不可分,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辅助主张:建材公司在无合法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收取并使用了林女士的资金,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庭上,被告建材公司提出了激烈的抗辩:

坚称合同相对性,主张其只与平台存在借贷关系,与林女士无关。

辩称其支付利息是履行对平台的债务,不能视为对林女士的还款。

声称自己也是平台欺诈的受害者,经营同样遭受了损失。

 

我们对此逐一进行了驳斥:

出示经过公证的完整资金流水链,直观展示款项从林女士账户到建材公司账户的直接流向,强调资金的实际受益主体。

指出建材公司直接向林女士支付利息这一关键事实,这绝非偶然,而是其认可并加入与林女士之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构成了对原合同关系的事实变更。

阐明无论建材公司与平台内部如何约定,均不能对抗善意出借人。其获得并占有资金缺乏终局性的法律依据,负有返还义务。

 

四、 法院判决:采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支持连带责任

合议庭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在判决书中做出了对我们有利的认定: “本院认为,虽然形式上原告是与平台公司签订协议,但案涉借款项目信息明确指向被告建材公司,所借款项亦直接流入该公司账户。被告公司不仅实际使用了资金,且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利息,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公司在其中并非单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是与被告公司共同组织了本次借贷活动。现平台公司已无法承担责任,被告公司作为实际用款方及共同行为人,应对剩余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份判决的意义在于,它没有停留在形式上的合同文本,而是深入审查了交易的本质、资金的真实去向和各方的实际行为。法院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了P2P平台复杂的交易结构,直接认定了实际用款人的最终还款责任,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样本。

 

五、 办案心得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探索出了一条在P2P平台主体缺失后,出借人仍可向最终用款人进行民事追偿的有效路径。它给我们带来几点深刻启示:

 

证据意识必须前置:在投资时就要有风险意识,完整保存所有电子合同、项目截图、充值及回款流水。一旦平台出现异常,立即对相关网页和APP信息进行公证保全,这是后续一切法律行动的基础。

 

紧盯资金最终去向:刑事案件追究平台方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追偿的关键在于找到“钱去了哪里”。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锁定实际用款人,是民事案件取得突破的核心。

 

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在新型金融纠纷中,成文法可能存在滞后性。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当得利”、“共同侵权”等法律原理进行论证,将复杂的交易事实转化为清晰的法律关系。

 

刑民并行,主动作为:不要因为平台涉刑就放弃民事追索的权利。刑事程序侧重于惩治犯罪和追缴赃款,而民事程序可以针对具体的、有偿付能力的用款主体提起诉讼,两者并行不悖,甚至能相互促进。

 

P2P行业的潮水已然退去,但留下的法律纠纷解决之路依然漫长。作为法律人,我们的价值正是在于,在错综复杂的商业表象之下,运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为当事人厘清责任、锁定目标、争取权益。此案的成功,正是这一职业信念的又一次印证。

 

关键词

P2P爆雷维权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实际用款人追偿律师; 连带责任认定律师; 合同相对性突破律师; 

刑民交叉案件律师 ; 资深借贷诉讼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