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低值高估”与“虚构租赁物”的边界辨析
在融资租赁、大宗设备交易等涉及重资产的复杂商事活动中,一份形式完备的合同背后,可能隐藏着根本性的法律风险。当交易基础——“租赁物”或“标的物”本身存在价值虚高或权利瑕疵时,整个合同的性质便可能发生动摇。作为长期深耕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战场,往往不在于违约事实的认定,而在于对合同法律关系本质的穿透与辨析。本文旨在通过复盘一宗典型案件,探讨如何围绕“低值高估”与“虚构租赁物”这两个核心争点,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性质抗辩体系。
一、 案情初现:一份埋下隐患的“标准”合同
我的当事人,一家位于华南的精密制造企业(下称“A公司”),因生产线升级需求,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选择,向指定供应商C公司购买一套价值800万元的“高端智能数控机床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A公司使用,租期三年,租金总额约960万元。
从文本看,这份合同条款齐全,附件完备,堪称“标准”。然而,合同履行仅一年后,因行业周期性下行,A公司资金链骤然紧绷,开始出现租金逾期。B公司迅速反应,不仅发函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高额违约金,更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同时主张对案涉机床行使取回权。彼时,A公司面临的是近千万的刚性债务及核心生产设备可能被强行取回的双重绝境,形势岌岌可危。
二、 破局之道: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穿透
接手案件后,我们并未纠缠于“是否违约”的次要矛盾。经验告诉我们,当一份合同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其法律关系的定性本身就可能存在问题。我们将调查火力集中在了合同的基石——租赁物上。随着尽职调查的深入,两个关键疑点浮出水面:
价值的严重偏离:合同载明的设备购置价为800万元。然而,我们通过行业渠道询价并委托权威评估机构调查发现,同期同型号、同品牌的全新设备市场公允价格仅在350万元至400万元区间。合同价格高达市场公允价值两倍以上,这已远超出合理的商业溢价或融资成本范畴,强烈指向“低值高估”。
所有权的流转瑕疵:合同附件中的设备信息模糊,缺乏足以特定化的唯一标识。更关键的是,资金流水显示B公司向供应商C公司的付款路径复杂且存在闭环嫌疑。进一步的工商信息穿透显示,B公司与C公司存在隐秘的关联关系。而最致命的一点是,有证据表明,这套所谓的“新购”设备,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数月,就已安装在A公司车间并投入生产。这意味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赖以成立的“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这一核心前提,在事实上可能自始便未发生。
基于这些发现,我们确立了本案的终极抗辩策略:本案法律关系不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实为以租赁物为名目进行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B公司所提供的并非租赁服务,而是借款,其收取的“租金”实质是“本金与利息”。
三、 法庭交锋:构建三层递进的抗辩逻辑
在庭审中,我们没有进行零散的事实反驳,而是向法庭系统性地呈现了一套层层推进的抗辩体系:
第一层:事实之矛——击破“租赁物”的虚假表象。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经过公证、环环相扣的证据:第三方出具的《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多家主流供应商的同期市场报价单、A公司早于合同签订前的设备用电与生产日志、以及证明B公司与C公司关联关系的股权结构图。我们向法庭清晰地揭示:当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严重背离其根本经济价值,且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利益勾连,所谓的“买卖”便丧失了独立性与真实性,融资租赁合同赖以存在的物理基础已然虚空。
第二层:法律之盾——定性“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我们重点援引并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我们向法庭强调,判断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察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租赁物价值虚高、所有权转移存疑,而租金构成实为“固定本金加利息”的计算模式,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B公司试图以融资租赁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收取远超法律保护上限之高额利息的非法目的。
第三层:后果之辩——重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成功动摇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主张法律后果的变更:
B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于法无据,A公司的债务应被重新核算为实际融资本金(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准)及合法的资金占用费。
B公司主张的“租赁物取回权”因缺乏真实的租赁物所有权基础,不应得到支持。
隐藏在“租金”名义下的、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依法予以扣除。
四、 案件结果:绝境中的逆转胜
合议庭经过严谨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交易中租赁物购买价格显著偏离实际价值,且出租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真实、特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双方之间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真实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据此,判决A公司仅需向B公司偿还经认定的实际借款本金380万元及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驳回了B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场诉讼的胜利,不仅仅是为A公司减免了超过600万元的债务,更重要的是保住了其赖以生存的核心生产设备,使企业获得了重生的喘息之机。
五、 专业反思:律师价值的深度锚点
回顾此案,我深刻感受到,在日益复杂的商业与金融创新中,律师的专业价值已远不止于熟悉法条和程序。它更体现在:
穿透复杂交易的洞察力:不迷惑于形式完美的合同文本,始终秉持法律人应有的怀疑精神,深入交易底层逻辑,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权利义务对等性。
体系化构建证据与法律论证的能力:将碎片化的案件事实,通过严密的逻辑编织成一张无懈可击的证据网络,并将之与精准的法律定性相结合,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整体抗辩方案。
跨领域知识的融合运用能力:本案的成功,离不开对设备估值、财务审计、公司股权结构等商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法律论证需要坚实的事实与技术支撑。
“低值高估”与“虚构租赁物”之争,表面是事实认定问题,实质是法律关系定性之争,更是公平原则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司法衡平。精准把握其边界,成功构建抗辩体系,往往能在看似败局已定的案件中,为客户寻得“向死而生”的法律路径。这,正是我们作为商事诉讼律师,应当持续锤炼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虚构租赁物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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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 金融审判;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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